2020年2月26日,财政部出台了《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财預〔2020〕10号),此辦法是在《财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财預〔2011〕285号)的基礎上修訂而成。本文将結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号)、《PPP項目績效管理操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财辦金〔2019〕39号),聚焦熱點解讀财預〔2020〕10号文的亮點和局限性以及對PPP項目績效管理的影響進行分析。
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亮點分析
(一)适用範圍“一縮一放”施放積極信号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财預〔2020〕10号)(以下簡稱“财預〔2020〕10号文”)适用範圍“從财政支出縮小至項目支出”,而同時廢止的《财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财預〔2011〕285号)(以下簡稱“财預〔2011〕285号文”)包括了基本支出績效評價、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可以預見後續财政部會陸續出台基本支出和部門整體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同時,财預〔2020〕10号文界定了四本預算中的“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項目支出适用本辦法,并将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明确納入到項目支出評價合并實施,這對近兩年一直沒有頂層制度的PPP績效管理工作無疑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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