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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遠解讀|國家發改委投資咨詢管理辦法修訂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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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基建業務咨詢部呂林傑

 


 

 

近日,國家發改委發布了2022年第3号公告,公開了經公開招标采購後遴選确定的最新投資咨詢評估機構名單,同時發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修訂版(發改投資規〔2022〕632号,以下簡稱“2022修訂版”)。該管理辦法最早于2004年發布,随着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推進以及投融資相關政策體系的不斷完善,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多輪修訂。本次在發改投資規〔2018〕1604号文發布的版本(簡稱“2018修訂版”)基礎上修訂形成的2022修訂版,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正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切實提升咨詢評估質量”。

 

通過梳理我們發現,相較于2018修訂版,2022修訂版不僅對一些原有内容進行調整,同時也新增了多個條款,從七章二十八條完善至七章三十八條及兩個附件。而從内容上,相較于2018修訂版,2022修訂版體現出四大特點:更加注重全過程管理、強調工作質量重要性、多角度強化客觀公正、細節處更加貼合實際。

 


注重完善全過程管理

 

2022修訂版中有六條新增内容是對全過程管理的進一步完善優化,具體而言主要從兩大主體展開:其中,對于國家發改委,主要提出由投資司建立咨詢評估工作機制;對于咨詢評估機構,則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國家發改委建立咨詢評估工作機制

 

在2022修訂版的第六條中提出投資司建立咨詢評估工作機制,重點強調“平時有交流、年中有檢查、年度有考核”,并對應在後續第十二、十三、三十二條中,均為新增條款。

 

其中第十二條對應“平時有交流”,要求投資司及其他各專業司局對咨詢評估機構加強培訓、指導、交流。第十三條對應“年中有檢查”,由投資司每年組織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對選出的一定數量咨詢評估機構進行“評價、核查和監督檢查”,重點關注這些咨詢評估機構“向國家發改委出具的咨詢評估報告的質量,以及專業能力、人員配備等情況”。第三十二條對應“年度有考核”,投資司商主辦司局對咨詢評估機構進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據包括“咨詢評估機構任務完成情況、咨詢評估報告質量評價、投訴舉報等核實情況,相關抽查、核查結果,以及評估工作總結等情況”,對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暫停其咨詢評估機構資格一年;而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将取消咨詢評估機構資格(第三十三條中提及)。

 

(二)咨詢評估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對于咨詢評估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主要體現在第二十六、二十七條當中,也均為新增條款。一是要求咨詢評估機構 “建立咨詢評估任務專項檔案制度,将咨詢評估報告、承諾書以及專家意見等存檔備查”;二是要求咨詢評估機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重點加強對工作流程、專家庫、保密和财務等方面的管理,并不斷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


強調工作質量重要性

 

切實提升咨詢評估質量是本次修訂的核心目标,除了全過程管理中考核監督這一重要環節外,在其他一些工作細節中,也有一些與評估質量挂鈎的地方,凸顯了工作質量的重要性。

 

例如,第二十五條中将“評估質量評價”也作為國家發改委安排中央預算内投資結算咨詢評估費用的依據。這就以付費來倒逼咨詢評估工作質量的提高。再如第二十九條中,對于咨詢評估任務完成後的質量評價,明确了主辦司局進行質量評價的時間期限,即收到報告後10個工作日内,同時要求投資司也同步進行評價,以上質量評價不僅要給出評價等級結果,也要對評價結果進行理由說明。這樣的安排不僅能提高質量評價環節的工作效率,同時能基于對咨詢評估成果的及時反饋,讓咨詢評估機構就本次任務及時總結經驗指導後續其他咨詢評估工作。

多角度強化客觀公正

 

通過梳理,我們發現有十條修改或新增的條款在從多角度強化客觀公正。除了在第三條中明确工程咨詢單位工作原則為專業、獨立、客觀、公正,其他條款則分别對國家發改委相關工作細節以及咨詢評估機構、相關專家及工作人員提出客觀公正相關要求,具體如下:

 

一)國家發改委在相關工作中保障客觀公正

 

為保障客觀公正,國家發改委建立投資咨詢委托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簡稱委托評估系統),在該評估系統中辦理咨詢評估各環節事項,平台的使用不僅能使信息流更加通常,同時也能減少一些人為幹擾因素。

 

此外,對于一些工作安排的細節描述調整,也進一步體現了客觀公正原則。例如,在第十條中,對于報請委領導審核的名單,以公開招采程序為主,删去了“各專業司局對咨詢評估機構建議名單研提意見”的步驟,進一步加強了名單形成過程的公開公平性。再如,在第十五條中,删除了2018修訂版中“對特别重要項目或特殊事項的咨詢評估任務,可以通過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評估機構”的表述,進一步體現了在咨詢評估任務委派時的客觀公正。又如,新增的第十六條中提出“主辦司局應當為咨詢評估機構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咨詢評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其目的在于突出強調咨詢評估機構工作的獨立性。

 

(二)咨詢評估機構及相關人員保持客觀公正

 

對于咨詢評估機構及相關人員如何保持客觀公正,2022修訂版新增了四條内容及兩個附件提出要求和安排,主要可歸納為自主承諾、客觀呈現、行為規範三類,具體如下:

 

1、自主承諾。體現在第十八條中,要求咨詢評估機構、參與咨詢評估相關工作人員、外聘專家等主體按規定格式簽署承諾書,并在附件1、附件2中給出了規定格式的承諾書模闆,從承諾事項來看,重點突出的為客觀、保密、公正等内容。

 

2、客觀呈現。體現在第二十二條中,要求咨詢評估機構如實在咨詢評估工作過程中記錄專家提出的重要不同意見,并在報告中予以反映。我們認為,此舉目的在于客觀呈現咨詢評估工作中的不同意見。

 

3、行為約束。體現在第二十三、二十八條中,前者要求加強對咨詢評估評審專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不得擅自就評估評審事項接受采訪、撰寫文章等”;我們認為,此舉目的在于避免專家公開發表意見對其他咨詢評估工作造成影響,是為了确保咨詢評估工作的公正。後者對咨詢評估機構和參與評估評審的專家提出行為規範,列出六項明令禁止行為;本條主要目的在于通過約束機構和專家行為來确保咨詢評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細節處更加貼合實際

 

相較于2018修訂版,2022修訂版除了新增一些條款,也在很多條款中進行了部分調整,從多個細節中使管理辦法更加貼合實際工作情況。

 

比如,在第七條中對于資金申請報告,要求主辦司局“在有關專項管理辦法或政策文件中對具體适用情形予以明确”,使其更具有實操指導性。

 

再如,在第十一條中對于咨詢評估機構的動态調整,在“三年一調整”的原則上,對于個别專業提出可根據實際适時調整的規定,提高了咨詢評估機構名單的靈活性。

 

又如,在第十四條中對于咨詢評估機構接受任務環節,“咨詢評估機構确因客觀原因不能承擔該任務的,應當與主辦司局溝通一緻并提交書面說明”;對應的,在第三十三條中應取消咨詢評估機構資格的情形中,從2018修訂版的“累計兩次拒絕接受委托任務”,調整為“咨詢評估機構未與主辦司局溝通一緻,擅自拒絕咨詢評估任務”。我們認為這樣的調整更加貼合實際情況,咨詢評估機構在接到任務通知時是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判斷适合接受任務,并與主辦司局進行溝通協商拒絕任務的,在此情形下,不屬于擅自拒絕咨詢評估任務,因為也不屬于取消咨詢評估機構資格的情形。

 

還有,在第二十一條中對于咨詢評估工作時限的要求方面進行的調整:一是根據規劃評估的特點,單獨設定要求,即一般不超過45天;二是對于有關單位提供補充說明等材料的時間不作為計時時間;三是明确了延長期限操作應在系統中留痕,即上傳延期申請書面文件、同意延期書面文件等。對應的,在第三十三條中應取消咨詢評估機構資格的情形中,從2018修訂版的“未在規定時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時限内完成委托任務”的情形明确為“累計兩次”,更加貼合實際情況,考慮了可能存在特殊情況等。

 

小結

 

總體而言,相較于2018修訂版,2022修訂版的變動的内容多以新增要求為主,對原有内容的調整屬于微調。新增條款則重點突出強化全過程管理、強化客觀公正的要求,這也是達成本次修訂目标的關鍵:即基于委托評估系統這一平台的全過程管理,将有助于“進一步完善投資決策程序”;從多角度保障咨詢評估工作的客觀公正,将有助于“提高投資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最終體現在“切實提升咨詢評估質量”。希望本次修訂版的發布能為全國各地在項目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全面性及合規性方面起到示範引領作用,切實體現咨詢評估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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